关于《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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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次修订
敬启者﹕
有关《建议修订有关合资格地产收购及成立合营公司的规定之谘询总结》
的《创业板上市规则》修订
谨附上《创业板上市规则》重印各页及存档指示。
重印各页涉及为落实于2011年1月21日刊发的《建议修订有关合资格地产收购及成立合营公司的规定之谘询总结》内的建议而作出的规则修订。
《创业板上市规则》已作出以下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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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合资格地产收购豁免范围扩大至涵盖透过公开拍卖或招标方式在内地收购政府土地的交易(现行豁免仅适用于收购香港土地的交易)。至于在其他司法管辖区收购政府土地的交易,若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新订条文所述的准则,也会个别考虑其豁免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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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被认为不切实际或繁琐的豁免条件,包括:(i) 以合营方式进行的合资格地产收购中,有关该合营公司融资及利润分派安排的限制;及(ii) 发行人与合资格关連人士共同进行任何合资格地产收购之前,须先取得股东的年度一般授权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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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就合资格地产收购成立合营公司的资讯披露,由在年报披露加快至在订立交易时刊发的公告及通函中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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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合资格地产收购遵守物业估值的规定;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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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合营公司开展的项目属单一目的,且是发行人日常业务中属收益性质的项目,豁免将成立合营公司视作《创业板上市规则》中须予公布的交易所指的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