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第十七章) 黑色暴雨警告信号期间的紧急股票过户登记安排
情况 | 于第二个除净日黑色暴雨警告信号发出╱取消 | 第二个除净日 | 股票过户登记处 | 截止过户日 | 过户登记册或股东登记名册的截止过户期间 | 须作出的公布 | |||||
时间 | 情况 | 接受股票过户登记的最后时间 (见第17.80条附注2(d)) | |||||||||
(1) | 上午9时 之前 | 发出黑色暴雨警告信号,并于中午12时仍然生效 | 延至下一个营业日 | 延至该经递延之第二个除净日的正常营业时间结束之时 | 自动递延至该经递延之第二个除净日的翌日 | 截止过户期间可根据截止过户日的押后而延展,以维持截止过户期间的日数不变 | 毋须作出公布,除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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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上午9时 之前 | 黑色暴雨警告信号于上午9时之前发出,但于中午12时或之前取消 | 没有变动 | 延至同日下午5时 | 没有变动 | 没有变动 | 毋须作出公布 | ||||
(3) | 上午9时 或之后 | 黑色暴雨警告信号于上午9时或之后发出 | 没有变动 | 没有变动 | 没有变动 | 没有变动 | 毋须作出公布 |
注意:如果于经递延的第二个除净日或递延的截止过户日发生上述任何情况,经作出细节上的修改后,上述有关的安排亦将同样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