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 董事会的组成(按董事类别划分),当中包括主席、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及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姓名; |
(b) | 在财政年度内举行董事会的次数; |
(c) | 具名列载每名董事于董事会会议及股东大会的出席率; 注: | 1 | 在符合发行人的组织章程文件、其注册成立地的法律及法规的情况下, 透过电话或视像会议等电子途径参与会议的董事可计算为亲身出席会议。 | 2 | 若有董事是在财政年度中途获委任,其出席率应按其在任期间举行的董事会会议数目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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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具名列载每名董事出席的董事会或委员会会议数目,以及其替任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或委员会会议数目。由替任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或其他委员会会议不得计入有关董事的出席率; |
(e) | 陈述董事会与管理层各自的职责、其各自如何对发行人负责及作出贡献,尤其是陈述董事会如何运作,包括高层次地说明哪类决定会由董事会作出,哪类决定会交由管理层作出; |
(f) | 未能遵守(如有)《GEM上市规则》第5.05(1)及(2)条以及第5.05A条的详情,以及阐释就不合规情况所采取的补救步骤。不合规情况包括未有委任足够数目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以及未有委任具备适当专业资格、或具备会计或有关财务管理专长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
(g) | 当独立非执行董事未能符合《GEM上市规则》第5.09条列载的其中一项或多项评估独立性的指引,须解释为何发行人仍认同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
(h) | 若董事会成员之间(特别是主席与行政总裁之间)存有任何关系,包括财务、业务、家属或其他重大╱相关的关系,则须披露有关关系;及 |
(i) | 如发行人在年报所涵盖会计期间内委任了董事,则须披露每名获委任董事取得《GEM上市规则》第5.02D条所述法律意见的日期;及每名董事确认明白其作为上市发行人董事的责任;及 |
(j) | 具名列载每名董事如何遵守了守则条文第C.1.4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