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0A

《上市规则》第9.11(1)至(39)条规定的文件必须按下列时间表提交本交易所:
 

(1)9.11(1)至9.11(17d)条规定的文件须于提交A1表格(登载于监管表格)时提交;
 
附注:
1.所有在上一份上市申请过期后重新递交的申请,新申请人及其保荐人呈交资料必须(如适用)附带文件交代所有在本交易所先前就已过期申请发出的函件中所列各项未解决事宜,以及说明新申请人的上市申请、业务或情况的任何重大变动。
 
2.若是在上市申请过期后三个月内由至少一名过期申请中原有的独立保荐人(见第9.10B 条)重新递交的申请,所有就上一次申请向联交所呈交的文件仍然有效及适用。新申请人及其保荐人只需要呈交因重大变动而有所修改的文件,并向联交所确认所有其他文件均无重大变动。
 
(2)[已于2013年10月1日删除]
 
(3)9.11(18)至9.11(23a)条规定的文件须于预期聆讯审批日期至少足4个营业日之前提交;
 
(4)9.11(25)至9.11(28b)条规定的文件须尽早于上市委员会对申请进行聆讯后至上市文件落实刊发前提交;
 
(5)9.11(29)至9.11(32a)条规定的文件须尽早于上市委员会对申请进行聆讯后至上市文件刊发日期期间提交;
 
(6)9.11(33)条规定的文件须不迟于预计批准招股章程注册当日早上11时提交;及
 
(7)9.11(35)至9.11(39)条规定的文件须尽快于上市文件刊发后至有关证券买卖开始前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