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0A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20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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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规则》第9.11(1)至(38)条规定的文件必须按下列时间表提交本交易所:

(1) 9.11(1)至9.11(17c)条规定的文件须于提交A1表格时提交;
 
(2) [已于2013年10月1日删除]
 
(3) 9.11(18)至9.11(22)条规定的文件须于预期聆讯审批日期至少足4个营业日之前提交;
 
(4) 9.11(24)至9.11(28a)条规定的文件须于上市文件正式付印前提交;
 
(5) 9.11(29)至9.11(32)条规定的文件须尽早于上市委员会对申请进行聆讯后至上市文件刊发日期期间提交;
 
(6) 9.11(33)条规定的文件须不迟于预计批准招股章程注册当日早上11时提交;及
 
(7) 9.11(34)至9.11(38)条规定的文件须尽快于上市文件刊发后至有关证券买卖开始前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