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6

在短暂停牌或停牌期间,发行人须向本交易所通知下列信息:

(1) 任何影响到发行人当初根据《上市规则》第6.02条要求短暂停牌或停牌所持理由的情况变化;以及
 
(2) 发行人希望本交易所在决定应否继续短暂停牌或停牌时加以考虑的其他理由。

附注: (1) 发行人有责任就其所知向本交易所提供所有有关的信息,以使本交易所得以在掌握有关信息的情况下,决定发行人证券的短暂停牌或停牌是否仍然是适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