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短暂停牌或停牌

    • 6.02

      任何申请短暂停牌或停牌的要求均须由发行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财务顾问向本交易所提出,并须附有发行人希望本交易所在决定其要求时加以考虑的具体理由作为支持。
       
      附注: (1) 只有在衡量有关各方的利益后并认为必要的情况下,方可采取短暂停牌或停牌措施。在大多数情况下,由有关发行人发出公告,比不适当或不合理的短暂停牌或停牌更为可取,因为后者会妨碍市场的正常运作。除非本交易所认为要求短暂停牌或停牌的理由合理,否则只要求发行人刊发一项澄清公告。发行人如不能发出该项澄清公告,本交易所或会展开纪律程序,对(其中包括)发行人及其董事采取根据《上市规则》第2A.10条可施加的制裁。
       
        (2) 参阅《第11项应用指引》。

    • 6.03

      要求短暂停牌或停牌的发行人有责任证明有关短暂停牌或停牌的决定是适当的。
       
      附注: (1) 本交易所有责任就所有在本交易所上市的证券,维持一个公平而有秩序的交易市场;除遇有特殊情况外,上市证券的买卖活动应该持续进行。

       

    • 6.04

      证券如已短暂停牌或停牌,复牌程序将视情况而定,本交易所保留附加其认为适当的条件的权利。发行人一般须公布短暂停牌或停牌的理由以及预计复牌的时间(如属适用)。在若干情况下(如因等候公告而须短暂停牌),作出公告后将尽快复牌。在其他情况下(如《上市规则》第14.84条所述的情况),停牌将会持续,直至发行人符合所有有关的规定为止。如停牌持续较长时间,而发行人并无采取适当的行动以恢复其上市地位,则可能导致本交易所将其除牌。

      附注: (1) 参阅《第11项应用指引》。

    • 6.05

      任何证券短暂停牌或停牌的时间均应尽可能短。发行人有责任确保在刊发适当的公告后,或其当初根据《上市规则》第6.02条要求短暂停牌或停牌的具体理由不再适用时,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复牌买卖。

      附注: (1) 本交易所有责任就所有在本交易所上市的证券,维持一个公平而有秩序的交易市场;除遇有特殊情况外,上市证券的买卖活动应该持续进行。
       
        (2) 本交易所认为,若短暂停牌或停牌超过完全必要的时间,则会使市场不能被合理地使用,妨碍了市场的正常运作。

    • 6.06

      在短暂停牌或停牌期间,发行人须向本交易所通知下列信息:

      (1) 任何影响到发行人当初根据《上市规则》第6.02条要求短暂停牌或停牌所持理由的情况变化;以及
       
      (2) 发行人希望本交易所在决定应否继续短暂停牌或停牌时加以考虑的其他理由。

      附注: (1) 发行人有责任就其所知向本交易所提供所有有关的信息,以使本交易所得以在掌握有关信息的情况下,决定发行人证券的短暂停牌或停牌是否仍然是适当的。

    • 6.07

      本交易所有权指令短暂停牌或停牌中的证券复牌,尤其是本交易所可采取以下措施:

      (1) 要求发行人按本交易所全权指令的条款和期限刊发公告,表示其短暂停牌或停牌证券将行复牌;公告刊发之后,本交易所可指令其证券复牌;及╱或
       
      (2) 在本交易所刊登发行人短暂停牌或停牌证券将行复牌的公告后,指令其证券复牌。
       
      附注:本交易所可能会在上述第(2)项所指的公告中列载发行人就持续停牌所提交的资料。

    • 6.08

      本交易所根据《上市规则》第6.07条可行使的权力受《上市规则》第2B.06条的覆核程序规限。反对其证券复牌的发行人有责任令本交易所确信将其证券继续短暂停牌或停牌是适当的。

      附注: (1) 本交易所有责任就所有在本交易所上市的证券,维持一个公平而有秩序的交易市场;除遇有特殊情况外,上市证券的买卖活动应该持续进行。
       
        (2) 本交易所认为,若短暂停牌或停牌超过完全必要的时间,则会使市场不能被合理地使用,妨碍了市场的正常运作。
       
        (3) 参阅《第11项应用指引》。

    • 6.09

      本交易所行使《上市规则》第6.07条的权力,并不妨碍本交易所有权根据《上市规则》采取其他补救方法。

    • 6.10

      上市地位可能会在未遭停牌的情况下予以撤销。如本交易所认为出现 《上市规则》第 6.01 条所载的情况,本交易所可:

      (1) 刊发公告,载明该发行人的名称,并列明限期,以便该发行人在限期内对引致该等情况的事项作出补救。本交易所如认为适当,将暂停发行人证券的买卖。如发行人未能于指定限期内对该等事项作出补救,本交易所可将其除牌。本交易所可将任何对该等事项作出补救的建议(就各方面而言)当作新申请人的上市申请一样处理,而在该情况下,发行人必须符合《上市规则》所列新上市申请的规定;或
       
      (2) 在本交易所刊发公告通知将发行人除牌后,取消其证券的上市地位。

    • 6.10A

      就《上市规则》第 6.01A(1)条而言,本交易所可在刊发公告通知将发行人除牌后,取消其证券的上市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