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3

如关连交易涉及收购或出售任何物业权益或其资产只有或主要为物业的公司(包括在本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该物业的估值及资料必须列入任何刊发予股东有关该项收购或出售的通函内(参阅《上市规则》第14A.70(7)条)。通函必须载有估值报告全文及《上市规则》第5.10条规定的一般资料(如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