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1B

上市文件必须包括下列资料:
 

(1)

申请人物业业务的物业权益方面:
 

(a)须进行估值的物业权益的估值报告全文(容许以摘要方式披露者除外);及
 
(b)

若估值师厘定物业权益的市值低于《上市规则》第5.01A(1)条规定须估值的物业权益总值的5%,则容许以摘要方式披露。有关披露摘要的格式见《上市规则》附录D4。本交易所可按情况接纳申请人改变此摘要格式。载有本规则规定资料的估值报告须登载于本交易所网站及发行人本身网站;
 

注:披露摘要的格式可按申请人的情况修改。申请人须提供投资者作出知情决定所需的其他资料。
 
(2)

申请人非物业业务的物业权益方面:
 

(a)帐面值占其资产总值15%或以上的物业权益的估值报告全文;及
 
(b)声明除估值报告所载物业权益外,其非物业业务中并无单一物业权益的帐面值占其资产总值15%或以上;
 
(3)没有在估值报告内涵盖的物业权益的概览,包括有关数目及概约面积范围、用途、持有方法及所在位置的概述。概览可加入自行估值并于上市文件中另作披露的物业权益;及
 
(4)《上市规则》第5.10条规定的一般资料(如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