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人的规定

    • 5.01A

      申请人刊发的上市文件必须载列以下有关物业权益的估值及资料:

      (1) 属于其(或债务证券的担保人)物业业务的物业权益,帐面值少于其资产总值1%者则除外。毋须估值的物业权益帐面值合计不得超过其资产总值的10%;及
       
      (2) 不属于其(或债务证券的担保人)物业业务而帐面值占其资产总值15%或以上的物业权益。

    • 5.01B

      上市文件必须包括下列资料:
       

      (1)

      申请人物业业务的物业权益方面:
       

      (a)须进行估值的物业权益的估值报告全文(容许以摘要方式披露者除外);及
       
      (b)

      若估值师厘定物业权益的市值低于《上市规则》第5.01A(1)条规定须估值的物业权益总值的5%,则容许以摘要方式披露。有关披露摘要的格式见《上市规则》附录D4。本交易所可按情况接纳申请人改变此摘要格式。载有本规则规定资料的估值报告须登载于本交易所网站及发行人本身网站;
       

      注:披露摘要的格式可按申请人的情况修改。申请人须提供投资者作出知情决定所需的其他资料。
       
      (2)

      申请人非物业业务的物业权益方面:
       

      (a)帐面值占其资产总值15%或以上的物业权益的估值报告全文;及
       
      (b)声明除估值报告所载物业权益外,其非物业业务中并无单一物业权益的帐面值占其资产总值15%或以上;
       
      (3)没有在估值报告内涵盖的物业权益的概览,包括有关数目及概约面积范围、用途、持有方法及所在位置的概述。概览可加入自行估值并于上市文件中另作披露的物业权益;及
       
      (4)《上市规则》第5.10条规定的一般资料(如适用)。

    • 5.01C

      若上市文件载有包括关于天然资源(按第十八章定义)及辅助物业权益的估值,而有关资源及权益经由合资格估算师(按第十八章定义)一并视为一项业务或营运实体进行估值,则《上市规则》第5.01A5.01B条(第5.01B(3)及5.01B(4)条除外)并不适用于辅助勘探及╱或开采相关天然资源的物业权益。

      注: 若上市文件并无载列合资格估算师对所有辅助物业权益的估值,则《上市规则》第5.01A(2)及5.01B(2)至(4)条适用于辅助勘探及╱或开采相关天然资源的物业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