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A.37

如新申请人就新上市进行涉及簿记建档活动(定义见《操守准则》)的配售,在符合《上市规则》第3A.43条(及(如适用)第3A.44条)有关委任保荐人兼整体协调人的额外规定的情况下,必须在提交(或再重新提交(视属何情况而定))上市申请后不迟于两星期内根据《上市规则》第3A.35条委任其所有整体协调人,并按《上市规则》第2.07C条第22项应用指引就有关委任登载整体协调人公告(当中须披露截至公告之日获委任的所有整体协调人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