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04

证监会如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74条及本章,取代本交易所行使对上市申请人或上市发行人所拥有的权力及职能,则:

(1) 主板《上市规则》第38.03条第38.04条及第38.0938.13条的条文将适用于证监会和本交易所与有关申请人或发行人之间,情况犹如条文中的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由相关申请人或发行人取代一样;
 
(2) 证监会将透过主板《上市规则》第38.0538.08条所述的架构,并在这架构的范围之内,行使有关权力及职能,情况犹如以下情形一样:

(a) 条文中的「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由「相关申请人或发行人」取代;
 
(b) 条文中的「上市委员会」由「GEM上市委员会」取代;
 
(c) 条文中的「上市覆核委员会」由「GEM上市覆核委员会」取代;
 
(d) [已于2008年7月1日删除];
 
(e) 条文中的「上市科执行总监」由「上市科执行总监」取代;
 
(f) 条文中的「第二A及二B章」由「第三及四章」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