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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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如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74条及本章,取代本交易所行使对上市申请人或上市发行人所拥有的权力及职能,则:
(1) |
主板《上市规则》第38.03条、第38.04条及第38.09至38.13条的条文将适用于证监会和本交易所与有关申请人或发行人之间,情况犹如条文中的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由相关申请人或发行人取代一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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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证监会将透过主板《上市规则》第38.05至38.08条所述的架构,并在这架构的范围之内,行使有关权力及职能,情况犹如以下情形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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