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03

在不限制证监会于上市事宜方面的一般权力及职能的原则下,证监会在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申请上市及取得上市发行人地位一事上,拥有以下权力及职能:

(1) 本交易所在处理申请人上市事宜方面的权力及职能。在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申请上市方面,本交易所不得行使权力或履行职能,除非涉及的任何行动或决定,是经证监会书面表示其确信如由本交易所采取或作出该项行动或决定并不会产生利益冲突者,则作别论;
 
(2) (如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的上市获得批准)本交易所对上市发行人所拥有的权力及职能(制定上市规则的权力除外)。本交易所不得行使或履行本条赋予证监会的权力或职能,除非涉及的任何行动或决定,是经证监会书面表示其确信如由本交易所采取或作出该项行动或决定并不会产生利益冲突者,则作别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