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2

除履行《上市规则》第3.083.093.13条的要求及持续责任外,每名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个性、品格、独立性及经验均必须足以令其有效履行该职责。如本交易所认为董事会的人数或上市发行人的其他情况证明有此需要,本交易所可规定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最低人数多于三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