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

如任何时候发行人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人数降至低于:

(1) 《上市规则》第3.10(1)条所规定下限,或如任何时候发行人不符合《上市规则》第3.10(2) 条有关独立非执行董事资格的规定;或
 
(2) 《上市规则》第3.10A条所规定,意即占董事会人数不足三分之一。

发行人必须立即通知本交易所,并刊登公告,公布有关详情及原因。发行人并须于其不符合有关规定后的三个月内,委任足够人数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以符合《上市规则》第3.10(1)条或第3.10A条的规定,或委任一名能符合《上市规则》第3.10(2) 条的规定的独立非执行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