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B.08

(1) 除下文(3)所述情况外,根据《上市规则》第2B.05(1)、2B.062B.06A2B.16(7)条就上市科、上市委员会或上市覆核委员会(视属何情况而定)所作决定而提出的覆核要求,须于有关决定发出后七个营业日内送达秘书;或者,如有关方根据《上市规则》第2B.13(1)条要求书面理由,则须于接获该等书面理由后七个营业日内送达秘书。
 
(2) 就发回决定或上市委员会赞同发回决定的裁决提出的覆核要求,必须提供覆核的理由及原因,并于《上市规则》第2B.13(2)条所述书面决定发出后的五个营业日内送达秘书。
 
(3) 发行人根据《上市规则》第2B.06条对上市科指令证券复牌的裁决或(如有关裁决已转介给上市委员会覆核)上市委员会的覆核裁决提出的覆核要求,必须提供要求覆核的理由及原因,并于《上市规则》第2B.13(3)条所述书面决定发出后的五个营业日内送达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