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B.08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18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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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上市规则》第2B.05(1)、2B.062B.07条就上市科、上市委员会或上市(覆核)委员会(视属何情况而定)所作决定而提出的覆核要求,须于接获有关决定后7个营业日内送达秘书;或者,如有关方根据《上市规则》第2B.13(1)条要求书面决定,则须于接获该书面决定后7个营业日内送达秘书。
 
(2) 就发回决定或上市委员会赞同发回决定的裁决提出的覆核要求,必须提供覆核的理由及原因,并于接获《上市规则》第2B.13(2)条所述书面决定后的5个营业日内送达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