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GEM规则》第20.07(1)、(2)或(3)条所述的关连人士之「联系人」(如关连人士是公司)包括:

(1) 其附属公司或控股公司,或该控股公司的同系附属公司;
 
(2) 以该公司为受益人(或如属全权信托,以其所知是全权托管的对象)的任何信托中,具有受托人身份的受托人(「受托人」);或
 
(3) 该公司、以上第(1)段所述的公司及╱或受托人(个别或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的30%受控公司,或该30%受控公司旗下任何附属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