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联系人的定义 20.11 › 20.10 《GEM规则》第20.07(1)、(2)或(3)条所述的关连人士之「联系人」(如关连人士是个人)包括: (1) (a) 其配偶;其本人(或其配偶)未满18岁的(亲生或领养)子女或继子女(各称「直系家属」); (b) 以其本人或其直系家属为受益人(或如属全权信托,以其所知是全权托管的对象)的任何信托中,具有受托人身份的受托人(该信托不包括为广泛的参与者而成立的雇员股份计划或职业退休保障计划,而关连人士于该计划的合计权益少于30%)(「受托人」);或 (c) 其本人、其直系家属及╱或受托人(个别或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的30%受控公司,或该公司旗下任何附属公司;或 (2) (a) 与其同居俨如配偶的人士,或其子女、继子女、父母、继父母、兄弟、继兄弟、姊妹或继姊妹(各称「家属」);或 (b) 由家属(个别或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或由家属连同其本人、其直系家属及╱或受托人持有占多数控制权的公司,或该公司旗下任何附属公司。 ‹ 联系人的定义 20.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