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A.04
下列的词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具有如下意义:
“紧密联系人” (close associate) |
对中国发行人而言,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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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Company Law) |
指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1994年7月1日起生效的中国公司法和其不时的修订、补充或以其他方法作出的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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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股” (H shares) |
指中国发行人在本交易所上市的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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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股东名册” (Hong Kong register) |
就中国发行人而言,指依据其公司章程存放在香港的股东名册部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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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PRC) |
就“本交易所的上市规则”而言,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除外) | ||||||||||||||||||||||||||
“中国政府机关” (PRC Governmental Body) |
就《上市规则》第19A.14及19A.19条而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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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发行人” (PRC issuer) |
指在中国正式注册成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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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 (PRC law) |
指中国宪法或任何在中国不时生效的法律、法规、规定、规则或规范声明的适用规定(视乎文义所需而定) | ||||||||||||||||||||||||||
“中国证券交易所” (PRC stock exchange)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北京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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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 (promoter) |
就中国发行人而言,指负责成立该发行人、认购该发行人的股份,就该发行人的成立承担责任,为该发行人编制公司章程及召开该发行人的股份认购人的创立大会的任何人士,或根据中国法律担任同类角色以成立中国发行人的任何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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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 (supervisor) |
指获选举为中国发行人的监事会的成员者。根据中国法律,监事会负责监督该发行人的董事会、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