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A.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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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的词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具有如下意义:

“紧密联系人” 
(close associate)
对中国发行人而言,指:

(a) 就任何个人而言,指:

(i) 其配偶;
 
(ii) 该名人士或其配偶未满18岁的(亲生或领养)子女或继子女(与上述(a)(i)项统称“家属权益”(family interests));
 
(iii) 以其本人或其任何家属权益为受益人(或如属全权信托,以其所知是全权托管的对象)的任何信托中,具有受托人身份的受托人;
 
(iv) [已于2010年6月3日删除]
 
(v) 其本人、其家属权益及╱或上述(a)(iii)项所述的受托人以其受托人的身份直接或间接拥有股本权益的任何公司(包括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合资企业),而他们所合共拥有的股本权益足以让他们在股东大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30%(或适用的中国法律规定的任何百分比,而该百分比是触发强制性公开要约,或确立对企业法律上或管理上的控制所需的)或30%以上的投票权,或足以让他们控制董事会大部份成员,以及该公司的任何附属公司;及
 
(vi) 联同其本人、其家属权益及╱或上述(a)(iii)项所述的受托人以其受托人的身份直接或间接在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合作式或合同式合营公司(不论是否为独立法人)拥有权益的任何公司或个人,而其本人、其家属权益及╱或上述(a)(iii)项所述的受托人以其受托人的身份直接或间接合共拥有该合营公司的出缴资本及╱或出缴资产或根据合同应占合营公司的盈利或其他收益30%(或适用的中国法律规定的任何百分比,而该百分比是触发强制性公开要约,或确立对企业法律上或管理上的控制所需的)或30%以上的权益;及
 
(b) 就一家公司而言,指

(i) 其附属公司或控股公司或其控股公司的附属公司;
 
(ii) 以该公司为受益人(或如属全权信托,以该公司所知是全权托管的对象)的任何信托中,具有受托人身份的受托人;及
 
(iii) [已于2010年6月3日删除]
 
(iv) 该公司、其附属公司或控股公司或其控股公司的附属公司,及╱或上述(b)(ii)项所述的受托人以其受托人的身份直接或间接拥有股本权益的任何其他公司(包括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合资企业),而他们所合共拥有的股本权益足以让他们在股东大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30%(或适用的中国法律规定的任何百分比,而该百分比是触发强制性公开要约,或确立对企业法律上或管理上的控制所需的)或30%以上的投票权,或足以让他们控制董事会大部份成员,以及该公司的任何附属公司;及
 
(v) 联同该公司、其附属公司或控股公司或其控股公司的附属公司,及╱或上述(b)(ii)项所述的受托人以其受托人身份在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合作式或合同式合营公司(不论是否为独立法人)拥有权益的任何其他公司或个人,而该公司、其附属公司或控股公司或其控股公司的附属公司,及╱或上述(b)(ii)项所述的的受托人以其受托人身份直接或间接拥有该合营公司的出缴资本及╱或出缴资产,或根据合同应占合营公司的盈利或其他收益30%(或适用的中国法律规定的任何百分比,而该百分比是触发强制性公开要约,或确立对企业法律上或管理上的控制所需的)或30%以上的权益。
 
“《公司法》”
(Company Law)
指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1994年7月1日起生效的中国公司法和其不时的修订、补充或以其他方法作出的更改
 
“内资股”
(domestic shares)

 
指由中国发行人根据中国法律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并以人民币认购
 
“外资股”
(foreign shares)

 
指由中国发行人根据中国法律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并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认购
“H股”
(H shares)

 
指在本交易所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
 
“香港股东名册”
(Hong Kong 
register)

 
就中国发行人而言,指依据其公司章程存放在香港的股东名册部份
 
“境外上市外资股”
(overseas listed
foreign shares)

 
 指在中国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中国”
(PRC)

 
就“本交易所的上市规则”而言,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除外)
“中国政府机关”
(PRC Governmental
 Body)
 就《上市规则》第19A.1419A.19条而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 中国中央政府,包括中国国务院、国家部委、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及直属国务院事业单位以及国家部委代管局;
 
(b) 中国省级政府,包括省政府、直辖市和自治区,连同他们各自的行政机关、代理处及机构;
 
(c) 中国省级政府下一级的中国地方政府,包括区、市和县政府,连同他们各自的行政机关、代理处及机构。
 
附注: 为清晰起见,在中国政府辖下从事商业经营或者营运另一商业实体的实体列为例外,因而不包括在上述的定义范围内。
 
“中国发行人”
(PRC issuer)

 
指在中国正式注册成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行人
 
“中国法律”
(PRC law)

 
指中国宪法或任何在中国不时生效的法律、法规、规定、规则或规范声明的适用规定(视乎文义所需而定)
“中国证券交易所”
(PRC stock
exchange)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起人”
(promoter)
就中国发行人而言,指负责成立该发行人、认购该发行人的股份,就该发行人的成立承担责任,为该发行人编制公司章程及召开该发行人的股份认购人的创立大会的任何人士,或根据中国法律担任同类角色以成立中国发行人的任何人士
 
“《特别规定》”
(Regulations)
指由中国国务院在1994年8月4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及其不时的修订、补充或以其他方法作出的更改
 
“监事”
(supervisor)
指获选举为中国发行人的监事会的成员者。根据中国法律,监事会负责监督该发行人的董事会、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