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5

每份中期报告须包括根据所采纳的相关会计准则规定的披露,及下列与集团有关的资料:-
 

(1)[已于2015 年12 月31日删除]
 
(2)[已于2015 年12 月31日删除]
 
(3)上市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在有关期间内的任何购入、出售或赎回其上市证券的详情,或适当的否定声明;
 
(4)

说明上市发行人在中期报告所述会计期间有否遵守附录C1第二部分所载的守则条文。发行人可偏离守则条文行事(即采取守则条文中未有订明的行动或步骤),惟前提是发行人:
 

(a)就偏离行为提供经过审慎考虑的理由及解释;或
 
(b)在合理和适当的范围内,可提述载于上一份年报的《企业管治报告》,详细说明任何转变,并就未有在该年报年内申报的任何偏离行为提供经过审慎考虑的理由及解释。该提述必须清楚明白,不得含糊,有关中期报告不能只列出相互参照而对有关事宜不作任何论述;
 
(5)

有关《GEM上市规则》第5.485.67条规定的股份买卖准则,说明在中期报告涵盖的会计期间:
 

(a)发行人是否就董事的证券交易,已采纳一套不低于所规定的标准的行为守则;
 
(b)在向所有董事作出特定查询后,其董事是否已遵守或是否有任何未有遵守董事证券交易的买卖准则及行为守则;及
 
(c)如有任何未有遵守规定的买卖准则的情况,则须说明有关未有遵守的详情以及解释上市发行人就此所采取的任何补救步骤。
 
(6)未有遵守(如有)《GEM上市规则》第5.05(1)条及5.05(2)条的详情,以及就未能分别按有关规定,委任足够数目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以及委任具备适当的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长的独立非执行董事,解释上市发行人所采取的补救步骤;
 
(7)未有遵守(如有)《GEM上市规则》第5.28条的详情,以及解释上市发行人因未有遵守设立审核委员会的规定而采取的补救步骤;
 
(8)按《GEM上市规则》第18.50B条列明的资料;以及
 
(9)按《GEM上市规则》第18.56条18.64条列明的更多资料。
 
附注:
1发行人在编制其中期报告时应按《GEM上市规则》第18.0418.06条遵守其在编制年度财务报表时所采用的《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或本交易所接纳的其他海外财务汇报准则中有关中期报告的规定。
 
2发行人的审核委员会必须审阅每份中期报告。若审核委员会对编制中期报告的会计处理方法不表同意,中期报告内必须披露审核委员会不同意的详情,以及量化的财务影响。若无法量化有关影响,或有关影响并不重大,须如实说明。
 
3如上市发行人建议更改其会计年度,则须就中期报告所应涵盖的期间征询本交易所的意见。
 
4[已于2015年12月31日删除]
 
5上市发行人在中期财务报表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应与其年度财务报表中采用的相同,除非会计政策的改动须按于中期报告期间生效的会计标准规定。一直采用的会计政策,并已列载于其最近期发表的经审计财务报表(如属新上市发行人,则其招股章程),可在中期报告中省略。但如会计政策有任何重大改变,包括因会计标准规定而改变的,则应作出披露,并解释改变会计政策的原因。
 
6如本规则指定的资料项目并不适用于上市发行人的业务,上市发行人应作出适当修改。如本规则的规定并不适用于上市发行人的业务或情况,本交易所可要求上市发行人作出适当的修改。
 
7

本交易所如认为:
 

(a)在中期报告内省略某些特定资料是必需或适当的;或
 
(b)在中期报告内披露该项资料会有违公众利益,或严重损害发行人本身的利益,则本交易所可批准在中期报告中省略该项资料。

只有确信省略此等资料在事实和情况方面相当可能不会误导公众(该等事实和情况是评估有关证券所必须知悉的),本交易所方会加以批准。
 
8发行人或其代表将对根据上文附注7申请豁免的事实的真确性及关联性负责。
 
9各中期报告必须于其显眼地方,及以粗体字按《GEM上市规则》第2.20条所述形式,列载有关GEM特色的声明。
 
10

中期报告中须载入《GEM上市规则》其他部分所规定的以下资料:
 

(a)给予某实体的贷款(《GEM上市规则》第17.22条);
 
(b)控股股东质押股份(《GEM上市规则》第17.23条);
 
(c)与控股股东特定履约有关的有契诺贷款协议(《GEM上市规则》第17.23条);
 
(d)发行人违反贷款协议(《GEM上市规则》第17.23条);
 
(e)对发行人联属公司的财务资助及担保(《GEM上市规则》第17.24条);
 
(f)与董事、监事及行政总裁有关和由董事、监事及行政总裁作出的资料提供(《GEM上市规则》第17.50A(1)条);
 
(g)矿业公司的持续披露责任(第18A.14条);及
 
(h)股份计划(《GEM上市规则》第23.0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