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期报告的内容 (18.55-18.65)

    • 18.55

      每份中期报告须包括根据所采纳的相关会计准则规定的披露,及下列与集团有关的资料:-
       

      (1)[已于2015 年12 月31日删除]
       
      (2)[已于2015 年12 月31日删除]
       
      (3)上市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在有关期间内的任何购入、出售或赎回其上市证券的详情,或适当的否定声明;
       
      (4)

      说明上市发行人在中期报告所述会计期间有否遵守附录C1第二部分所载的守则条文。发行人可偏离守则条文行事(即采取守则条文中未有订明的行动或步骤),惟前提是发行人:
       

      (a)就偏离行为提供经过审慎考虑的理由及解释;或
       
      (b)在合理和适当的范围内,可提述载于上一份年报的《企业管治报告》,详细说明任何转变,并就未有在该年报年内申报的任何偏离行为提供经过审慎考虑的理由及解释。该提述必须清楚明白,不得含糊,有关中期报告不能只列出相互参照而对有关事宜不作任何论述;
       
      (5)

      有关《GEM上市规则》第5.485.67条规定的股份买卖准则,说明在中期报告涵盖的会计期间:
       

      (a)发行人是否就董事的证券交易,已采纳一套不低于所规定的标准的行为守则;
       
      (b)在向所有董事作出特定查询后,其董事是否已遵守或是否有任何未有遵守董事证券交易的买卖准则及行为守则;及
       
      (c)如有任何未有遵守规定的买卖准则的情况,则须说明有关未有遵守的详情以及解释上市发行人就此所采取的任何补救步骤。
       
      (6)未有遵守(如有)《GEM上市规则》第5.05(1)条及5.05(2)条的详情,以及就未能分别按有关规定,委任足够数目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以及委任具备适当的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长的独立非执行董事,解释上市发行人所采取的补救步骤;
       
      (7)未有遵守(如有)《GEM上市规则》第5.28条的详情,以及解释上市发行人因未有遵守设立审核委员会的规定而采取的补救步骤;
       
      (8)按《GEM上市规则》第18.50B条列明的资料;以及
       
      (9)按《GEM上市规则》第18.56条18.64条列明的更多资料。
       
      附注:
      1发行人在编制其中期报告时应按《GEM上市规则》第18.0418.06条遵守其在编制年度财务报表时所采用的《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或本交易所接纳的其他海外财务汇报准则中有关中期报告的规定。
       
      2发行人的审核委员会必须审阅每份中期报告。若审核委员会对编制中期报告的会计处理方法不表同意,中期报告内必须披露审核委员会不同意的详情,以及量化的财务影响。若无法量化有关影响,或有关影响并不重大,须如实说明。
       
      3如上市发行人建议更改其会计年度,则须就中期报告所应涵盖的期间征询本交易所的意见。
       
      4[已于2015年12月31日删除]
       
      5上市发行人在中期财务报表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应与其年度财务报表中采用的相同,除非会计政策的改动须按于中期报告期间生效的会计标准规定。一直采用的会计政策,并已列载于其最近期发表的经审计财务报表(如属新上市发行人,则其招股章程),可在中期报告中省略。但如会计政策有任何重大改变,包括因会计标准规定而改变的,则应作出披露,并解释改变会计政策的原因。
       
      6如本规则指定的资料项目并不适用于上市发行人的业务,上市发行人应作出适当修改。如本规则的规定并不适用于上市发行人的业务或情况,本交易所可要求上市发行人作出适当的修改。
       
      7

      本交易所如认为:
       

      (a)在中期报告内省略某些特定资料是必需或适当的;或
       
      (b)在中期报告内披露该项资料会有违公众利益,或严重损害发行人本身的利益,则本交易所可批准在中期报告中省略该项资料。

      只有确信省略此等资料在事实和情况方面相当可能不会误导公众(该等事实和情况是评估有关证券所必须知悉的),本交易所方会加以批准。
       
      8发行人或其代表将对根据上文附注7申请豁免的事实的真确性及关联性负责。
       
      9各中期报告必须于其显眼地方,及以粗体字按《GEM上市规则》第2.20条所述形式,列载有关GEM特色的声明。
       
      10

      中期报告中须载入《GEM上市规则》其他部分所规定的以下资料:
       

      (a)给予某实体的贷款(《GEM上市规则》第17.22条);
       
      (b)控股股东质押股份(《GEM上市规则》第17.23条);
       
      (c)与控股股东特定履约有关的有契诺贷款协议(《GEM上市规则》第17.23条);
       
      (d)发行人违反贷款协议(《GEM上市规则》第17.23条);
       
      (e)对发行人联属公司的财务资助及担保(《GEM上市规则》第17.24条);
       
      (f)与董事、监事及行政总裁有关和由董事、监事及行政总裁作出的资料提供(《GEM上市规则》第17.50A(1)条);
       
      (g)矿业公司的持续披露责任(第18A.14条);及
       
      (h)股份计划(《GEM上市规则》第23.07条
       

       

    • 18.55A

      上市发行人须在其中期报告载列在中期报告期间所有的股本证券发行(包括可转换为股本证券的证券)或库存股份出售以换取现金(根据符合《GEM上市规则》第二十三章规定的股份计划而进行者除外),如《GEM上市规则》第18.32条及(如属适用)第18.32A条段所述的资料。

    • 18.56

      (1) 在《GEM上市规则》第18.56(2)条的规限下,说明在有关期间结算日当天,上市发行人每名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员在上市发行人或其相联法团(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指的相联法团)的股份、相关股份及债权证中拥有的权益及淡仓,而该等权益及淡仓:

      (a) 一如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52条须予备存的登记册所记录者;或
       
      (b) 如根据《GEM上市规则》第5.46条所规定的上市发行人董事的证券交易的标准,通知上市发行人及本交易所一样(就此分段而言,有关规定被视为同样适用于中国发行人的监事,适用程度一如董事);或
       
      (c) 如无上述权益或淡仓,应如实说明;
       
      但如本交易所认为,每名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员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被假设或视为拥有权益的相联法团的数目太多,以致遵从本项规定所提供的有关资料对集团而言并非重大,且篇幅过分冗长,则本交易所可全权酌情同意修改或豁免须遵从本项有关披露于相联法团的权益或淡仓的规定。
       
      (2) 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8.56(1)条的规定作出说明时,须注明持有的权益或淡仓所属的公司、证券类别及数目。但在下述情况下,则毋须披露有关资料:

      (a) 如董事或最高行政人员在上市发行人或其附属公司股份中拥有的权益,仅以非实益的方式、及为持有所规定的资格股而持有,则毋须披露该项权益;或
       
      (b) 如董事或最高行政人员在上市发行人附属公司的股份中拥有非实益权益,而该项权益仅为根据一项有效而在法律上可予执行的信托声明书(该信托以该附属公司的母公司或上市发行人为受益人)持有股份,且其唯一目的在于确保有关附属公司有超过一名的股东,在此情况下,则毋须披露该董事拥有的非实益权益。
       
      附注: 如因董事持有的证券属资格股,而根据本段所述的例外情况,该证券权益并未予以披露,则须作一项一般声明,说明董事持有资格股

    • 18.57

      说明于有关期间结算日,上市发行人董事或最高行政人员以外的人士,在上市发行人股份及相关股份中拥有的权益或淡仓,一如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36条而备存的登记册所录者。如并无该等权益或淡仓记录在登记册内,则应如实说明。

      附注: 1 就《GEM上市规则》第18.56条及18.57条而言,如任何权益出现重叠拥有的情况,应详加说明。
       
        2 就中国发行人而言,凡《GEM上市规则》第18.56条及18.57条中提及董事或最高行政人员之处,也包括监事。

    • 18.58

      该等有关披露在股份、相关股份及债权证中的权益及淡仓的声明,应区别三类人士:即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员、大股东以及其他须披露权益的人士。该声明应描述各有关人士是以什么身分持有该权益及淡仓,以及该等权益及淡仓的性质,一如他们在依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第324及347条发出通知时,规定须由其所使用的订明表格中所披露者。若权益或淡仓可归属因透过并非由作出披露人士全资拥有法团的持有量,则该人士在该法团所持有的百分率权益须予披露。

    • 18.58A

      如属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员,声明应载述以下详情,一如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52条须予备存的登记册所记录者:

      (1) 在发行人及其相联法团的股份及(就依据股本衍生工具所持有的持仓量而言)相关股份以及债权证中的合计好仓,并就每一实体分别显示:

      (a) 股份权益(依据股份期权、认购权证或可换股债券等股本衍生工具除外);
       
      (b) 在债权证中的权益;及
       
      (c) 在股本衍生工具下的权益,并就上市及非上市股本衍生工具分别显示,依据下列各项在该实体的相关股份中的权益:

      (i) 实物结算股本衍生工具;
       
      (ii) 现金结算股本衍生工具;
       
      (iii) 其他股本衍生工具。
       
      附注:
      (1) 如属发行人及相联法团,声明应包括在股份的合计好仓占发行人或相联法团已发行的有投票权股份的百分率。
       
      (2) 好仓在以下情况下产生:若某人士是某项股本衍生工具的一方,而凭借该股本衍生工具,该人士:

      (i) 有权购入相关股份;
       
      (ii) 有责任购入相关股份;
       
      (iii) 在相关股份的价格上升时,有权收取款项;或
       
      (iv) 在相关股份的价格上升时,有权避免或减少损失。
       
      (3) 在上文(c)(i)的情况下,就依据《GEM上市规则》第二十三章下的股份期权计划授予董事或最高行政人员的期权而言,声明应显示按《GEM上市规则》第23.07(1)条所规定须予披露的详情。
       
      (2) 在发行人及其相联法团的股份及(就依据股本衍生工具所持有的持仓量而言)相关股份以及债权证中的合计淡仓,并就每一实体分别显示:

      (a) 关乎在股票借贷协议下所产生股份的淡仓;及
       
      (b) 在股本衍生工具下的淡仓,并就上市及非上市股本衍生工具分别显示,依据下列各项在该实体的相关股份中的权益:

      (i) 实物结算股本衍生工具;
       
      (ii) 现金结算股本衍生工具;及
       
      (iii) 其他股本衍生工具。
       
      附注:
       
      (1) 如属发行人或相联法团,声明应包括在股份的合计淡仓占发行人或相联法团已发行的有投票权股份的百分率。
       
      (2) 淡仓在以下情况下产生:

      (i) 若该人士是证券借贷协议下的股份借用人,或有义务将相关股份交付予曾借出股份的另一人;
       
      (ii) 若该人士是任何股本衍生工具的持有人、卖方或发行人,而凭借该等股本衍生工具,该人士:

      (a) 有权要求另一人购入该等股本衍生工具的相关股份;
       
      (b) 有责任将该等股本衍生工具的相关股份交付予另一人;
       
      (c) 在该等相关股份的价格下跌时,有权从另一人收取款项;或
       
      (d) 在该等相关股份的价格下跌时,有权避免损失。

    • 18.58B

      如属大股东,声明应显示以下详情,一如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36条须予备存的登记册所记录者:

      (1) 在发行人的股份及(就依据股本衍生工具所持有的持仓量而言)相关股份中的合计好仓,并分别显示:

      (a) 股份权益(依据股份期权、认购权证或可换股债券等股本衍生工具除外);及
       
      (b) 在股本衍生工具下的权益,并就上市及非上市股本衍生工具分别显示,依据下列各项在该实体的相关股份中的权益:

      (i) 实物结算股本衍生工具;及
       
      (ii) 现金结算股本衍生工具。
       
      附注:  
      (1) 声明应包括在股份的合计好仓占发行人已发行的有投票权股份的百分率。
       
      (2) 好仓在以下情况下产生:若某人士是某项股本衍生工具的一方,而凭借该股本衍生工具,该人士:

      (i) 有权购入相关股份;
       
      (ii) 有责任购入相关股份;
       
      (iii) 在相关股份的价格上升时,有权收取款项;或
       
      (iv) 在相关股份的价格上升时,有权避免或减少损失。
       
      (3) 在上文(b)(i)的情况下,就依据《GEM上市规则》第二十三章下的股份期权计划授予大股东的期权而言,声明应显示按《GEM上市规则》第23.07(1)条所规定须予披露的详情。
       
      (2) 在发行人的股份及(就依据股本衍生工具所持有的持仓量而言)相关股份中的合计淡仓,并分别显示:

      (a) 关乎在股票借贷协议下所产生股份的淡仓;及
       
      (b) 在股本衍生工具下的淡仓,并就上市及非上市股本衍生工具分别显示,依据下列各项在该实体的相关股份中的权益:

      (i) 实物结算股本衍生工具;及
       
      (ii) 现金结算股本衍生工具。
       
      附注:
       
      (1) 声明应包括在股份的合计淡仓占发行人已发行的有投票权股份的百分率。
       
      (2) 淡仓在以下情况下产生:

      (i) 若该人士是证券借贷协议下的股份借用人,或有义务将相关股份交付予曾借出股份的另一人;
       
      (ii) 若该人士是任何股本衍生工具的持有人、卖方或发行人,而凭借该等股本衍生工具,该人士:

      (a) 有权要求另一人购入该等股本衍生工具的相关股份;
       
      (b) 有责任将该等股本衍生工具的相关股份交付予另一人;
       
      (c) 在相关股份的价格下跌时,有权从另一人收取款项;或
       
      (d) 在相关股份的价格下跌时,有权避免损失。

    • 18.58C

      如属其他人士而其权益均记录(或(如属新上市)须予记录)在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36条须予备存的登记册,声明应显示《GEM上市规则》第18.58B条规定大股东须披露的相同事项(但第18.58B(1)条附注(3)不适用)。

    • 18.59

      上市发行人须载列其表现的讨论及分析,包括《GEM上市规则》第18.41条所列的所有事宜。讨论内容须包括投资者用以评估集团业务及盈利(或亏损)趋势所需的任何重要资料;此外,须指出及解释有关期间曾影响集团业务及盈利(或亏损)的任何特别因素;并须与上一会计年度的同期数字作一比较,且须尽量说明上市发行人在该会计年度的前景。有关讨论或可只集中于集团自最近期刊发年报以来在业绩表现上的主要变动,若有关《GEM上市规则》第18.41条所列事宜的现有资料与最近期刊发年报所披露的资料比较并无重大变动,则只须作表明此意的说明,不须另作额外披露。

    • 18.60[已删除]

      [已于2015 年12 月31日删除]

    • 18.61

      上市发行人董事认为有助合理了解有关期间业绩而必需的任何补充资料。

    • 18.62[已删除]

      [已于2008年7月1日删除]

    • 18.63

      按《GEM上市规则》第11.04条所述,发行人的所有董事及控股股东的权益(如有),以及他们各自的紧密联系人的权益(如有)的资料。

    • 18.64

      每份中期报告须说明中期报告内的资料是否经过审计(如已经审计,应附有有关的核数师报告)。如核数师报告(如有)是非标准报告,中期报告内必须列载使核数师发出非标准报告的事项的详情。

    • 18.65[已删除]

      [已于2015 年12 月31日删除]

    • 18.66[已删除]

      [已于2024年1月1日删除]

    • 18.67[已删除]

      [已于2024年1月1日删除]

    • 18.68[已删除]

      [已于2024年1月1日删除]

    • 18.69[已删除]

      [已于2024年1月1日删除]

    • 18.70[已删除]

      [已于2024年1月1日删除]

    • 18.71[已删除]

      [已于2024年1月1日删除]

    • 18.71A[已删除]

      [已于2024年1月1日删除]

    • 18.71B[已删除]

      [已于2024年1月1日删除]

    • 18.71C[已删除]

      [已于2024年1月1日删除]

    • 18.72[已删除]

      [已于2024年1月1日删除]

    • 18.73[已删除]

      [已于2015 年12月31日删除]

    • 18.74[已删除]

      [已于2024年1月1日删除]

    • 18.75[已删除]

      [已于2024年1月1日删除]

    • 18.76[已删除]

      [已于2024年1月1日删除]

    • 18.77[已删除]

      [已于2015 年12 月31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