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发行人在编制其中期报告时应按《GEM上市规则》第18.04及18.06条遵守其在编制年度财务报表时所采用的《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或本交易所接纳的其他海外财务汇报准则中有关中期报告的规定。 |
2 | 发行人的审核委员会必须审阅每份中期报告。若审核委员会对编制中期报告的会计处理方法不表同意,中期报告内必须披露审核委员会不同意的详情,以及量化的财务影响。若无法量化有关影响,或有关影响并不重大,须如实说明。 |
3 | 如上市发行人建议更改其会计年度,则须就中期报告所应涵盖的期间征询本交易所的意见。 |
4 | [已于2015年12月31日删除] |
5 | 上市发行人在中期财务报表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应与其年度财务报表中采用的相同,除非会计政策的改动须按于中期报告期间生效的会计标准规定。一直采用的会计政策,并已列载于其最近期发表的经审计财务报表(如属新上市发行人,则其招股章程),可在中期报告中省略。但如会计政策有任何重大改变,包括因会计标准规定而改变的,则应作出披露,并解释改变会计政策的原因。 |
6 | 如本规则指定的资料项目并不适用于上市发行人的业务,上市发行人应作出适当修改。如本规则的规定并不适用于上市发行人的业务或情况,本交易所可要求上市发行人作出适当的修改。 |
7 | 本交易所如认为: (a) | 在中期报告内省略某些特定资料是必需或适当的;或 | (b) | 在中期报告内披露该项资料会有违公众利益,或严重损害发行人本身的利益,则本交易所可批准在中期报告中省略该项资料。
只有确信省略此等资料在事实和情况方面相当可能不会误导公众(该等事实和情况是评估有关证券所必须知悉的),本交易所方会加以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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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发行人或其代表将对根据上文附注7申请豁免的事实的真确性及关联性负责。 |
9 | 各中期报告必须于其显眼地方,及以粗体字按《GEM上市规则》第2.20条所述形式,列载有关GEM特色的声明。 |
10 | 中期报告中须载入《GEM上市规则》其他部分所规定的以下资料: (a) | 给予某实体的贷款(《GEM上市规则》第17.22条); | (b) | 控股股东质押股份(《GEM上市规则》第17.23条); | (c) | 与控股股东特定履约有关的有契诺贷款协议(《GEM上市规则》第17.23条); | (d) | 发行人违反贷款协议(《GEM上市规则》第17.23条); | (e) | 对发行人联属公司的财务资助及担保(《GEM上市规则》第17.24条); | (f) | 与董事、监事及行政总裁有关和由董事、监事及行政总裁作出的资料提供(《GEM上市规则》第17.50A(1)条); | (g) | 矿业公司的持续披露责任(第18A.14条);及 | (h) | 股份计划(《GEM上市规则》第23.0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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