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A.24

发行人及其任何控股公司、附属公司及同系附属公司,以及上述公司之任何联营公司,在前一天以本身名义买卖发行人于本交易所上市之结构性产品的交易,必须在每天早上本交易所开市前至少一个半小时之前向本交易所报告,而报告采用的格式须适合在本交易所网站或本交易所不时营运的任何其他电子新闻发布系统登载。

附注: 交易必须包括在成交输入本交易所交易系统当天的报告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