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A.79

计算涉及选择权的关连交易的百分比率时,以下情况适用:
 
(1) 若上市发行人集团向关连人士授予选择权,而上市发行人集团没有酌情权行使选择权,有关交易将会如同该选择权已获行使一样而被分类。计算百分比率是根据交易代价(包括选择权的权利金及行使价)、相关资产的价值以及资产应占收益(见《上市规则》第14A.61条所载有关选择权持有人行使或转让选择权时,又或选择权到期时的披露规定);
 
(2) 如上市发行人集团购入或接受关连人士授予的选择权,而上市发行人集团有酌情权行使选择权,有关交易将按上市发行人集团应付的权利金之金额而被分类。但如权利金占权利金与行使价之总和的10%或以上,有关交易将会如同该选择权已被行使一样而被分类(见《上市规则》第14A.79(1)条);
 
(3) 如上市发行人集团行使关连人士授予的选择权,有关交易以行使价、相关资产的价值以及该等资产应占收益来分类。如选择权分多个阶段行使,本交易所或会要求将交易合并计算,并视之为一项交易处理;
 
(4) 如上市发行人集团将关连人士授予的选择权转让予第三者、终止选择权或决定不行使选择权:
 
(a) 上市发行人须将有关交易如同该选择权已获行使一样分类。百分比率将按行使价、相关资产的价值及该等资产应占收益,以及(如适用)转让选择权的代价,又或上市发行人集团终止选择权时应收或应付的金额来计算;或
 
(b) 本交易所或会准许上市发行人不理会上述(a)段百分比率的计算结果,并按资产及代价比率将交易分类,而在计算该等百分比率时,则采用以下两项金额的较高者:
 
(i) (如属上市发行人集团持有的认沽期权)行使价超过选择权相关资产价值之金额,或(如属上市发行人集团持有的认购期权)选择权相关资产价值超过行使价之金额;及
 
(ii) 上市发行人集团应支付或收取的代价或金额。

上市发行人可以采用这些替代测试,惟必须有独立专家提供按公认方法编备的资产估值,以及上市发行人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及独立财务顾问已确认有关转让、终止或不行使选择权为公平合理,并符合上市发行人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上市发行人必须公布该等转让、终止或不行使选择权,并附有独立非执行董事及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及
 
(5) 如在上市发行人集团授予或购入或接受选择权时,尚未确定权利金、行使价、相关资产的价值及该等资产应占收益的实际币值,
 
(a) 就计算百分比率及界定交易所属类别而言,上市发行人须提供最高可能出现的币值;否则上市发行人或须就有关交易遵守所有关连交易规定;及
 
(b) 实际币值一经确定,上市发行人须通知本交易所。如该项交易按实际币值被界定为较高级别的交易,则上市发行人须在合理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公布此事,并遵守适用于该等较高级别交易的规定。
 
注: 本规定与《上市规则》第十四章(须予公布的交易)适用于选择权的规定相同,下列情况除外:
 
1 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上市发行人可于上市发行人集团购入或接受第三者授予的选择权时,就日后行使选择权寻求股东批准。本章并没有容许这项批准。
 
2 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上市发行人集团转让或终止选择权会构成一项交易,而该项交易是根据选择权的转让代价或上市发行人集团因终止选择权应收取或应支付的金额来分类。根据本章,有关转让或终止安排则会如同该选择权已获行使一样或根据《上市规则》第14A.79(4)(b)条所载的替代测试而被分类。
 
3 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不行使选择权并不会构成一项交易。根据本章,不行使选择权会如同该选择权已获行使一样或根据《上市规则》第14A.79 (4)(b)条所载的替代测试而被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