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33B

(1) 合资格发行人在获得通知其本身或其合营公司竞投属《上市规则》第14.33A条所指的合资格地产收购成功后,须尽快刊发公告,并向股东发出通函。
 
(2) 公告及通函内必须载有:

(a) 有关收购的详情;
 
(b) 有关合营公司(如有)的详情,包括:

(i) 合营公司的条款及状况;
 
(ii) 合营公司的股息及分派政策;及
 
(iii) 合营公司的财务及资本承担及合资格发行人在当中所占份额;及
 
(c) 能证明符合《上市规则》第14.33A(1)或(2)条所载条件的资料。
 
附注: 若发行人于刊发首份公告时尚未能提供上述任何详情,其必须在有关详情经协定或落实后尽快再刊发公告披露该等详情。
 
(3) 按交易的分类,《上市规则》第十四章所载的公告及通函规定适用于此项收购及合营公司(如有),只是资料通函毋须载有合资格地产收购所涉及物业的估值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