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33A

若符合下列情况,构成主要交易或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的合资格地产收购可获豁免股东批准:

(1) 有关的合资格地产收购是合资格发行人在日常业务中独自进行的;或
 
(2) 有关的合资格地产收购是合资格发行人与其他人士共同进行,而:

(a) 有关项目是涉及收购及╱或发展某项物业的单一目的项目,并与拍卖或招标文件所注明的目的一致;
 
(b) 每一项合营安排是各方基于各自独立利益、按一般商务条款所商议形成的安排;
 
(c) 合营协议载有条款,令合营公司在未经其合营伙伴一致同意的情况下,不得进行下列事项:

(i) 更改其业务性质或范畴,以及若出现变动,有关变动必须仍与拍卖或招标文件所注明的范畴或目的一致;或
 
(ii) 订立任何不是基于各自独立利益所商议形成的交易;及
 
(d) 合资格发行人的董事会已确认,有关的合资格地产收购是在合资格发行人日常业务中进行,且合资格地产收购和合营公司(包括其融资及利润分派安排)均是按一般商务条款所商议形成、公平合理并符合合资格发行人及其股东整体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