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构成主要交易或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的合资格地产收购可获得的豁免 (14.33A-14.33B)

    • 14.33A

      若符合下列情况,构成主要交易或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的合资格地产收购可获豁免股东批准:

      (1) 有关的合资格地产收购是合资格发行人在日常业务中独自进行的;或
       
      (2) 有关的合资格地产收购是合资格发行人与其他人士共同进行,而:

      (a) 有关项目是涉及收购及╱或发展某项物业的单一目的项目,并与拍卖或招标文件所注明的目的一致;
       
      (b) 每一项合营安排是各方基于各自独立利益、按一般商务条款所商议形成的安排;
       
      (c) 合营协议载有条款,令合营公司在未经其合营伙伴一致同意的情况下,不得进行下列事项:

      (i) 更改其业务性质或范畴,以及若出现变动,有关变动必须仍与拍卖或招标文件所注明的范畴或目的一致;或
       
      (ii) 订立任何不是基于各自独立利益所商议形成的交易;及
       
      (d) 合资格发行人的董事会已确认,有关的合资格地产收购是在合资格发行人日常业务中进行,且合资格地产收购和合营公司(包括其融资及利润分派安排)均是按一般商务条款所商议形成、公平合理并符合合资格发行人及其股东整体的利益。

    • 14.33B

      (1) 合资格发行人在获得通知其本身或其合营公司竞投属《上市规则》第14.33A条所指的合资格地产收购成功后,须尽快刊发公告,并向股东发出通函。
       
      (2) 公告及通函内必须载有:

      (a) 有关收购的详情;
       
      (b) 有关合营公司(如有)的详情,包括:

      (i) 合营公司的条款及状况;
       
      (ii) 合营公司的股息及分派政策;及
       
      (iii) 合营公司的财务及资本承担及合资格发行人在当中所占份额;及
       
      (c) 能证明符合《上市规则》第14.33A(1)或(2)条所载条件的资料。
       
      附注: 若发行人于刊发首份公告时尚未能提供上述任何详情,其必须在有关详情经协定或落实后尽快再刊发公告披露该等详情。
       
      (3) 按交易的分类,《上市规则》第十四章所载的公告及通函规定适用于此项收购及合营公司(如有),只是资料通函毋须载有合资格地产收购所涉及物业的估值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