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代价的价值必须为有关代价根据编制上市发行人年度财务报表所采纳的适用会计准则订定的公平价值。一般来说,有关代价的公平价值应与有关交易所涉及资产的公平价值相同。如有关代价的公平价值与有关资产的公平价值之间有重大差异,上市发行人须在两者之间取其较高者作为代价比率的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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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如交易涉及成立合营企业实体或其他形式的合营安排,则本交易所会将下列项目合并计算:
(a) |
上市发行人的资本承担总额(不论是股本、借贷或其他形式),包括任何认购资本的契约承担;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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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涉及其成立而提供的任何担保或赔偿保证;
附注: |
如上市发行人成立合营企业实体或作出其他形式的合营安排是为未来达到一个目的(例如发展一项物业),而在其成立的初期未能计算出资本承担总额,本交易所会要求上市发行人在落实推行该项目的时候,重新计算有关的百分比率。本交易所只着眼于原先交易安排的目的。例如原先作出有关安排的目的可以是发展物业,本交易所在计算作出有关安排涉及的资本承担总额时,不会将其后根据有关安排进行的交易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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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上市发行人须把买方将要按照有关交易条款偿还或承担的卖方的任何债务(不论是实际债务还是或有债务)计入代价之内。视乎情况是否适当,本交易所可要求计入更多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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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如上市发行人可于将来缴付或收取代价,则代价为根据协议应付或应收取的最高代价总额;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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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如收购或出售事项是透过非全资附属公司进行,代价(为释疑起见,并非是上市发行人按权益比例计算出来的代价)将成为代价比率的分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