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5
在计算代价比率时:
(1) |
代价的价值必须为有关代价根据编制上市发行人年度财务报表所采纳的适用会计准则订定的公平价值。一般来说,有关代价的公平价值应与有关交易所涉及资产的公平价值相同。如有关代价的公平价值与有关资产的公平价值之间有重大差异,上市发行人须在两者之间取其较高者作为代价比率的分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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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如交易涉及成立合营企业实体或其他形式的合营安排,则本交易所会将下列项目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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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上市发行人须把买方将要按照有关交易条款偿还或承担的卖方的任何债务(不论是实际债务还是或有债务)计入代价之内。视乎情况是否适当,本交易所可要求计入更多的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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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如上市发行人可于将来缴付或收取代价,则代价为根据协议应付或应收取的最高代价总额;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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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如收购或出售事项是透过非全资附属公司进行,代价(为释疑起见,并非是上市发行人按权益比例计算出来的代价)将成为代价比率的分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