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9

如建议进行的供股会导致发行人的已发行股份数目或市值增加50%以上(不论单指该次供股,或与发行人在下述期间公布的任何其他供股或公开售股合并计算:(i)建议进行供股公布之前的12个月内;或(ii) 此12个月期间之前的交易而在此12个月期间开始执行此等供股或公开售股发行的股份包括授予或将授予股东的任何红股、权证或其他可换股证券(假设全部转换)):

  (1) 供股须待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决议批准方可作实,而任何控股股东及其联系人,或(如没有控股股东)发行人董事(不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员及其各自的联系人均须放弃表决赞成有关决议。发行人须在致股东的通函中披露《GEM上市规则》第2.28条所规定的资料;及
 
  (2) 发行人须在致股东的通函中载列建议进行的供股的目的、预期的集资总额,及所得款项的建议用途之细项及描述。发行人也须载列在建议进行供股公布之前的12个月内发行的任何股本证券的集资总额及集资所得的细项及描述、款项的用途、任何尚未使用款项的计划用途及发行人如何处理有关款额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