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
以供股方式发售证券的建议,一般须以可放弃权利的暂定配额通知书或其他转让契据提出,而该等通知书或契据必须注明接纳建议的期限(不少于10个营业日)。如发行人拥有大量海外股东,则或需要较长的提呈发售期间,惟若发行人建议超过15个营业日的提呈发售期间,必须谘询本交易所。
附注: | 《GEM上市规则》附录B1列载有关供股的其他规定。 |
出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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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供股方式发售证券的建议,一般须以可放弃权利的暂定配额通知书或其他转让契据提出,而该等通知书或契据必须注明接纳建议的期限(不少于10个营业日)。如发行人拥有大量海外股东,则或需要较长的提呈发售期间,惟若发行人建议超过15个营业日的提呈发售期间,必须谘询本交易所。
附注: | 《GEM上市规则》附录B1列载有关供股的其他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