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27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16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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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标准证券登记服务:发行人须(或须促使其付款代理或股票过户登记处)在下列期限内,就过户登记或证书的取消、分拆、合并或发出(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31.31条者除外)而发出确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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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根据标准证券登记服务所收取的登记费用总数不得超过下列较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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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标准证券登记服务:发行人须(或须促使其付款代理或股票过户登记处)在下列期限内,就过户登记或证书的取消、分拆、合并或发出(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31.31条者除外)而发出确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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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根据标准证券登记服务所收取的登记费用总数不得超过下列较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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