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10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23年07月08日 至 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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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文件必须在上市文件落实刊发至少足十四天前提交本交易所作初步审核:

 
(1) 页边处加上记号、以显示符合第二十五章及╱或附录一有关项目的上市文件的初稿或定稿印本四份;
 
(2) 正式通告的初稿两份(如属适用);
 
(3) 认购或购买寻求上市债务证券的任何申请表格的初稿或定稿印本四份(包括任何额外申请表格或优先申请表格);
 
(4) 拟刊发的任何临时所有权文件的初稿四份;该等文件(如有)必须符合附录二A部的规定;
 
(5) 拟刊发的确实证书或其他所有权文件的初稿两份;该等文件(如有)必须符合附录二B部的规定;
 
(6) 信托契约或其他保证或规限债务证券的文件的初稿两份;该等文件(如有)必须符合附录四的规定;及
(7) 如上市文件载有会计师报告,则须提呈有关该会计师报告的任何调整声明的初稿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