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14

下列文件必须于上市文件刊发后可行的最早日期送交本交易所, 作为批准上市的一项条件:
 

(1)[已于2007年6月25日删除]
 
(2)[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3)[已于2007年6月25日删除]
 
(4)[已于2007年6月25日删除]
 
(5)任何临时所有权文件的样本;
 
(6)确实证书或其他所有权文件的样本(如有);及
 
(7)[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8)F表格(登载于监管表格)的相若形式填具、并经发行人的一名董事或秘书及(如属担保发行)担保人的一名董事或秘书正式签署的声明,以及应付但未缴付的任何上市年费(参阅「费用规则」)。
 
(9)[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