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14

下列文件必须于上市文件刊发后可行的最早日期送交本交易所, 作为批准上市的一项条件:

(1) [已于2007年6月25日删除]
 
(2) 上市文件内提及的决议案的经认证副本(如较早前已根据上市规则第24.11(6)条予以呈交则作别论);
 
(3) [已于2007年6月25日删除]
 
(4) [已于2007年6月25日删除]
 
(5) 任何临时所有权文件的样本;
 
(6) 碓实证书或其他所有权文件的样本(如有);
 
(7) 倘若本交易所要求,由负责印制不记名所有权文件的加密印刷商根据《上市规则》附录二B部第25段作出的声明;
 
(8) 按《上市规则》附录五F表格的相若形式填具、并经发行人的一名董事或秘书及(如属担保发行)担保人的一名董事或秘书正式签署的声明,以及应付但未缴付的任何上市年费(参阅附录八);及
 
(9) 如属新申请人,须提交一份按《上市规则》附录五B表格的形式作出并经每名董事╱发行人决策机关的成员正式签署的声明及承诺。如属上市发行人,如果本交易所特别提出要求,则亦须提交同样的声明及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