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文件必须于上市文件刊发后可行的最早日期送交本交易所, 作为批准上市的一项条件:
(1) | [已于2007年6月25日删除] |
(2) | [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
(3) | [已于2007年6月25日删除] |
(4) | [已于2007年6月25日删除] |
(5) | 任何临时所有权文件的样本; |
(6) | 确实证书或其他所有权文件的样本(如有);及 |
(7) | [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
(8) | 按F表格(登载于监管表格)的相若形式填具、并经发行人的一名董事或秘书及(如属担保发行)担保人的一名董事或秘书正式签署的声明,以及应付但未缴付的任何上市年费(参阅「费用规则」)。 |
(9) | [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