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11

下列文件必须提交本交易所,新申请人须于上市委员会审理上市申请至少足三个营业日前提呈有关文件,而上市发行人则须于上市文件落实刊发至少足两个营业日前提呈有关文 件:
 

(1)C2表格(登载于监管表格)的形式填具,并由发行人正式授权的行政人员签署的正式上市申请表格;
 
(2)
(a)上市文件的最后定稿乙份(如属适用);
 
(b)正式通告的最后定稿乙份(如属适用);
 
(c)认购或购买寻求上市债务证券的任何申请表格的最后定稿乙份(包括任何额外申请表格或优先申请表格);及
 
(d)上市规则第24.10(4)、(5)及(6)条所述的各种文件各一份(较早前如已提呈则作别论);
 
(3)[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4)
(a)[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b)发行人或其有关集团及(如属担保发行)担保人或其有关集团在刊发上市文件前三个完整财政年度或本交易所接纳的较短期间的周年报告及账目,或如该等账目在较早前就以往一项上市行动已予提呈,则须提呈经发行人及(如属担保发行)担保人的核数师签署的证明书,证明自最近期经审核账目日期以来,发行人或担保人(视乎情况而定)的财政状况及业务前景并无任何重大变动(参阅上市规则第23.06条);及
 
(5)[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6)[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7)[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8)保证或规限债务证券的信托契约或其他文件的初稿乙份(较早前如已提呈则作别论)。
 
(9)[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