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23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20年10月01日 至 2023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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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M上市规则》第 17.39条至17.41条以下列规定全部取代:
「17.39 | 除在《GEM上市规则》第17.41条所述的情况下,中国发行人董事须事先在股东大会上获得股东以特别决议批准,并且在根据中国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而进行的类别股东会议上获得内资股及境外上市外资股(及如适用,H股)股东(各于股东大会上有权投票)以特别决议批准,方可认可、分配、发行或授予下列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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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0 | 纵使《GEM上市规则》第17.41条另有规定,如分配附有投票权的股份会实际上更改中国发行人的控制权,则中国发行人董事须事先在股东大会上获得股东以特别决议批准,方可分配该等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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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1 | 如属认可、分配或发行股份,则在下列情况下,毋须获得《GEM上市规则》第17.39条所要求的股东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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