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3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24年0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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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召开《GEM上市规则》第21.02条所规定的会议而寄予股东的通函或通知,必须至少包括下列资料:
(1) |
就权证的行使可予发行的证券的最高数量; |
(2) |
权证的行使期及行使权开始生效的日期; |
(3) |
行使权证时应付的款项; |
(4) |
转让或传送权证的安排; |
(5) |
持有人在发行人清盘时的权利; |
(6) |
就发行人股本的变更而更改证券的认购或购买价或数目的安排; |
(7) |
持有人参与发行人进一步分配及╱或发售证券的权利(如有);及 |
(8) | 权证的任何其他重要条款概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