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A.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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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就中国发行人而言,凡《上市规则》第10.06(1)条(a)、(b)与(c)点所提及“普通决议”(ordinary resolution)之处,指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批准购回股份所须获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的特别决议,以及所须获内资股及外资股(及H股,如适用)持有人于该等股份持有人个别会议上通过的特别决议。
 
(2) 就中国发行人而言,《上市规则》第10.06(1)(b)条第(vii)点须全段重订如下:

(vii)   说明就董事所知,根据《收购守则》及╱或任何类似的适用法律购回股份后将会引起的后果(如有的话);
 
(3) 就中国发行人而言,《上市规则》第10.06(1)(c)条第(i)点提及的“发行人现有已发行股本的10%”,须改为“中国发行人现有已发行H股总额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