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A.24

中国发行人可按照本规则及《上市规则》第10.0510.06条的规定在本交易所购回其股份。虽然《上市规则》第10.0510.06条内的股份购回规定一般适用于中国发行人已在本交易所上市,并已经或建议在本交易所购回的股本证券,但中国发行人在寻求股东批准在本交易所购回该等证券或申报有关购回事宜时,应提供建议中或实际购回的任何或全部股本证券的资料,不论证券是否在本交易所上市或买卖。因此,如属中国发行人,《上市规则》第10.06(6)(c)条须予修订,并全段重订如下:
 
(c) 就《上市规则》第10.0510.06及19A.24条而言,“股份”(shares)指已在本交易所上市的各类别股份及已在本交易所上市并附有认购或购买中国发行人股份的权利的证券,但凡在《上市规则》第10.06(1)(b)10.06(4)条中提及“股份”(shares)之处,亦包括已在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各类别股份,及已在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并附有认购或购买中国发行人股份的权利的证券;此外,任何固定参与股份,如本交易所认为它们类似债务证券多于股本证券,则可豁免该等规则的规定。凡提及购回股份之处,均包括由代理人或名义持有人代中国发行人或其附属公司(视属何情况而定)购回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