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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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发行人的年报及中期报告须就上市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每个计划披露(i)上市发行人每名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又或其各自的联系人;(ii)每名获授期权超逾个人限额的参与人;(iii)按《雇佣条例》所指的「连续合约」工作的雇员的总数; (iv)货品或服务供应商的总数;及(v)所有其他参与人合计的下列资料:

(1) 会计年度╱期间开始及终结时尚未行使的期权资料,包括期权的数目、授出日期、有效期、行使期以及行使价;
 
(2) 会计年度╱期间内授出的期权资料,包括期权的数目、授出日期、有效期、行使期、行使价以及(若期权涉及的是上市证券)有关证券在紧接期权授出日期之前的收市价;
 
(3) 会计年度╱期间内行使的期权数目,连同行使价及(若期权涉及的是上市证券)有关证券在紧接期权行使日期之前的加权平均收市价;
 
(4) 会计年度╱期间内注销的期权数目,连同所注销期权的行使价;及
 
(5) 按计划的条款于会计年度╱期间内失效的期权数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