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76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20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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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就《上市规则》第14.74(1)14.75(1)条而言,如权利金、行使价、相关资产的价值、及其应占盈利及收益的实际币值在授予选择权时尚未决定,则上市发行人须向本交易所提供可以令本交易所信纳的最高可能出现的币值,而有关币值将用以界定有关交易是否属于须予公布的交易;否则,该项交易至少会被界定为主要交易。选择权的权利金、行使价、相关资产的价值、及其应占盈利及收益的实际币值一经确定,上市发行人须尽快通知本交易所。如实际币值引致该项交易被界定为较高类别的须予公布的交易,则上市发行人须在合理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按照《上市规则》第2.07C条的规定刊登公告公布此事,并遵守此等较高类别交易的附加规定。
 
(2) 上市发行人在签订选择权合约时,除了就签订选择权合约寻求所需的股东批准外,也可就行使选择权寻求所需的股东批准。如符合以下条件,有关批准(如获得)将足以符合本章所要求的股东批准:在取得有关批准时,行使选择权所支付的代价总额的实际币值及所有其他相关资料均已为股东所知悉并向股东披露,而于行使选择权时任何相关事实并没有出现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