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75

如选择权涉及上市发行人,而其行使是由上市发行人决定,则:

(1) 在上市发行人购入(或向上市发行人授予)选择权时,将仅以权利金来界定有关交易是否属于须予公布的交易。如权利金占权利金与行使价之总和的10%或10%以上,则相关资产的价值、其应占盈利及收益、以及权利金与行使价之总和,将用作计算百分比率。
 
(2) 在上市发行人行使选择权时,将以行使价、相关资产的价值、以及其应占盈利及收益来计算百分比率。如选择权分多个阶段行使,本交易所或会在其认为合适的阶段,要求上市发行人将每宗部分行使的选择权交易合并计算,并视之为一项交易处理。(见《上市规则》第14.2214.2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