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77

如上市发行人于授予或购入选择权时已根据本章的规定刊登公告,则上市发行人须在有下述情况时(以最早者为准),在合理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按照《上市规则》第2.07C条的规定刊登公告公布此事:

(1) 选择权期满;
 
(2) 选择权持有人通知选择权授予人,不会行使该选择权;或
 
(3) 选择权持有人将该选择权转让予第三者。

如上市发行人为选择权持有人,则转让选择权亦将被视作一项交易处理,并且会按百分比率分类。转让选择权所涉及的代价,会被用以决定有关交易的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