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41

上市发行人须于下述时间之内向股东发送通函:

(a) 如有关交易由或将要根据《上市规则》第14.44条由一名股东或一批有密切联系的股东给予书面批准,则发送通函的时间是于公告刊发后15个营业日之内;或
 
(b) 如有关交易将要由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则发送通函的时间是于上市发行人发出通知召开股东大会以通过交易的同时或之前。

该通函须载有《上市规则》第14.6314.6614.67条(只限收购事项)及14.70条(只限出售事项)规定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