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42
如董事在上市发行人发出原先的通函(即是通知股东将召开股东大会以考虑有关交易的通函)后知悉任何有关交易的重要资料,上市发行人须在有关股东大会举行日期前不少于10个营业日内,向股东送交任何已修订或补充的通函,及╱或按照《上市规则》第2.07C条的规定以公告方式向股东提供该等重要资料。
附注: | 上市发行人在决定是否要发出修订或补充通函,或按照《上市规则》第2.07C条的规定刊登有关公告时,必须评估其于发出原先通函后才知悉的新资料或须修订或更新内容的重要性以及须修订或更新内容的规模。若涉及重大的修订或内容更新,上市发行人必须小心研究,刊登载有修订详情的公告,是否较刊发修订或补充通函更佳。上市发行人不应以篇幅冗长的公告叙述有关的修订内容,令投资者无所适从或感到混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