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44

主要交易所须的股东批准,必须来自发行人股东大会上的大多数票。在符合《上市规则》第14.86条的情况下,如下述条件完全符合,则可接受股东给予书面批准代替召开股东大会(附注1)
 

(1)若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批准有关交易,没有股东需要放弃表决权利;及
 
(2)有关的股东书面批准,须由在批准有关交易的股东大会上持有或合共持有投票权(附注2)50%以上的一名股东或一批有密切联系的股东所给予。若上市发行人向任何股东秘密披露内幕消息以取得股东书面批准,上市发行人必须确信该股东知道其不得在该等资料公开之前,买卖上市发行人的证券。
 
附注:
 
1.本规则提及的股东指库存股份持有人以外的股东。
 
2.不包括库存股份附带的投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