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方法 (14.44-14.47)
14.44
主要交易所须的股东批准,必须来自发行人股东大会上的大多数票。在符合《上市规则》第14.86条的情况下,如下述条件完全符合,则可接受股东给予书面批准代替召开股东大会(附注1):
(1) 若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批准有关交易,没有股东需要放弃表决权利;及
(2) 有关的股东书面批准,须由在批准有关交易的股东大会上持有或合共持有投票权(附注2)50%以上的一名股东或一批有密切联系的股东所给予。若上市发行人向任何股东秘密披露内幕消息以取得股东书面批准,上市发行人必须确信该股东知道其不得在该等资料公开之前,买卖上市发行人的证券。
附注:
1. 本规则提及的股东指库存股份持有人以外的股东。
2. 不包括库存股份附带的投票权。
14.45
本交易所决定一批股东是否属于「有密切联系的股东」时,将考虑下列因素:
(1) 该批股东的人数;
(2) 他们之间的关系,包括当中两名或以上人士过往或目前的任何业务联系;
(3) 他们各自成为股东有多久;
(4) 根据《收购守则》,他们会否共同被视为「一致行动」人士;及
(5) 他们过往参与股东议决事项的表决模式(股东周年大会上的例行决议除外)。
上市发行人有责任向本交易所提供足够资料,证明该批股东是「有密切联系」的股东。14.46
任何股东如在交易中有重大利益,本交易所会要求该股东及其紧密联系人在股东大会表决有关议决事项时放弃表决权。本交易所也不会接受股东以书面方式批准该宗交易。14.47[已删除]
[已于2009年1月1日删除]